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提高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教工委、省教育厅、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全省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创建活动的通知》,推进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发展与学术评价等工作规范化正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5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研究与示范马院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马克思学院的唯一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应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严禁务实的工作作风开展各项公众,行使各项职权,以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提高学术水平。
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院教科研与学术研究工作中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促进学院全面发展和思政课教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名(班子其他成员兼任),委员委员4人(高职称教师、高学历教师或学术研究业绩突出的教师等)。
第四条 根据学院学术研究和具体发展要求,学院可以聘请1-2名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或顾问。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金宝搏官网188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科研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3.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采取个人自愿报名、学院行政会议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党政联席会审定等程序。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根据实际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届中进行调整。委员在任职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一年以上者,其委员职务随之终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等;
2. 咨询权: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
3. 审议表决权: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 监督建议权: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 调查取证权:在对学术事项进行调查、评价和鉴定过程中,有权要求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马克思主义学院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6.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特邀委员、顾问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 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审议、制定和推动学院建设与发展战略;
2. 审议与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3. 根据国家、省、市学术评价标准和规范,结合学校要求对学院教师的教科研成果、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等进行评价和鉴定(含等级、学术诚信等);对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奖项等进行评审和推荐;评审和指导、推荐上报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
4. 组织、指导学院学术活动,推进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5. 评议学院以人才引进方式新入职人员的教科研学术水平;
8. 学院负责人委托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需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2/3及以上委员到会参加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以“学术”为最高议事准则,客观公正处事,不得徇私舞弊,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如有学术不端和违反章程规定者视为学术道德问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责令其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泄密会议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责令其自动辞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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