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全面提升思政课教学质量,推动思政教育创新发展,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2023年版)》,结合我院实际, 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院教学委员会遵循方向性、科学性、创新性、实效性原则,确保思政课教学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与高职学生实际,不断探索新方法新路径,切实提高思政课立德树人实际效果。
第三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在教学工作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审议决策的唯一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在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院教学委员会由部门相关专家组成。院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委员数量为7人(包含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教科研秘书、2名教学骨干和1名教师代表)。学院院长兼任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教学副院长兼任副主任。
第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其聘任条件为:
1.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功底和丰富的思政课教学经验;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3.热心学院各项教学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审议学院教学文件(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研活动计划等)和教学改革方案;
2. 审议、指导学院教师申请的教研教改项目、教学比赛等;
3. 审议、指导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 参与学院教学方面的检查、抽查、督导、评估以及依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评议教学质量奖等工作;
5. 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或方案。
6. 审议推荐各级各类参加教学竞赛人选;
7. 对学院教学方面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审定推荐教材,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8. 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建议;
9. 审议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指导思政课教师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完成其它与教学相关需教学委员会审定和参与的工作;
10. 完成院长、教学副院长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在每学期的期初、期末应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的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院教学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审议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条 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经常性到课堂进行调查研究,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整理,定期反馈。
第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学院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教学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5年7月2日
马克思主义学院首届教学委员会名单
主 任:李 滟
副主任:刘红旗 王长坤
成 员:李 辉 周迎春 高中和 李丽芳
教学委员会由李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学委员会活动的组织;周迎春、高中和负责日常活动资料的收集、归整;李丽芳作为教师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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