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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全面提升思政课教学质量,推动思政教育创新发展依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2023年版)》,结合我院实际, 成立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教学委员遵循方向性、科学性、创新性、实效性原则,确保思政课教学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与高职学生实际,不断探索新方法新路径,切实提高思政课立德树人实际效果。

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学院在教学工作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审议决策的唯一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教学委员会在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院教学委员会由部门相关专家组成。院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委员数量为7人(包含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教科研秘书、2名教学骨干和1名教师代表)。学院院长兼任院教学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教学副院长兼任副主任。

第五条 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其聘任条件为:

1.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功底和丰富的思政课教学经验;

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3.热心学院各项教学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审议学院教学文件(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研活动计划等)和教学改革方案;

2. 审议、指导学院教师申请的教研教改项目、教学比赛等;

3. 审议、指导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 参与学院教学方面的检查、抽查、督导、评估以及依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文件评议教学质量奖等工作;

5. 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或方案。

6. 审议推荐各级各类参加教学竞赛人选;

7. 对学院教学方面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审定推荐教材,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8. 对教学事故提出处理建议;

9. 审议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指导思政课教师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完成其它与教学相关需教学委员会审定和参与的工作

10. 完成院长教学副院长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条 院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在每学期的期初、期末应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教学检查和教学总结的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条 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院教学委员会会议方可举行。审议重大教学问题前应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时应有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条 院教学委员会成员经常性到课堂进行调查研究,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整理,定期反馈。

条 院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并向学院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院教学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5年7月2日

马克思主义学院首届教学委员会名单

主  任:李  滟

副主任:刘红旗  王长坤

成  员:李  辉  周迎春  高中和  李丽芳

教学委员会由李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教学委员会活动的组织;周迎春、高中和负责日常活动资料的收集、归整;李丽芳作为教师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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